一方面,随着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频发;另一方面,社会分工细化,产业链越拉越长,下游企业(简称采购商)不可避免地要采购上游企业(供应商)的产品(采购物)。
根据目前知识产权制度及现实情况,除了医药几种特殊的产品,几乎所有的产品,从材料到外形、从结构到使用、从软件到硬件,从组装到维护,从生产到操作,方方面面均可能涉及知识产权。因此,对于一件产品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据说,一件智能手机可能涉及的专利数量高达25万项。虽然不确定该数据的准确性,但可以说明产品涉及知识产权数量之多。由于涉及知识产权数量很多,绝大多数情况下,任何一家企业都可能拥有与某一产品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连知名手机企业苹果公司在2015年就为了获得769件专利许可向华为支付了许可费。在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根本不可能完全避免。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多种多样,如专利侵权行为不仅包括制造,还包括使用、销售及承诺销售;再加上侵权证据更容易从产业链下游的采购商处获得,因此,由于采购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侵权诉讼,绝大多数都捎带上实际侵权物的采购商作为被告之一;这种“被侵权”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常态之一(虽然有些不公平,但却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此不再展开论述)。
既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不可能完全避免,且这种“被侵权”合法且多见,因此,如何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因采购物涉嫌侵权而产生的风险就成为采购合同的“必要”条款。此类条款的具体约定不仅律师水平相关,也和立场(代表谁的利益)相关;最终的合同文本还要根据采购商和供应商的谈判确定,而具体的谈判在很多程度上是双方地位、实力不同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