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雇主对外称实行的是8小时工作制,但事实上,他们却很善于以"试用期重在个人表现"为由,侵占着新人8小时以外的自由时间。尤其是非国有企业,雇主往往会振振有词地对新人说:"你看你,你干的这么点儿
事,换了别人,一个小时就能完成。你若不利用自己的时间熟练技能,怎么跟得上大家呢!"诸如此类情况,新人岂敢说八小时以外是自己的自由时间?当然只有诚惶诚恐地听从于雇主的摆布了。而雇主也因此可以让新人"自愿地"把自己的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延长,却可以理直气壮地不用付加班费。
新人在试用期要提高劳动技能,这一点无可非议,但是不是非要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才能达到目的呢?这一点很值得考虑。实际上,大多数新人对雇主的这种软性剥削只是敢怒不敢言。他们认为自己虽然能力不强,但领的也只是低薪,雇主通过延长8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来增加工作量,实质上就是一种软性的剥削。
由于通过延长工作时间盘剥新人具有隐蔽性,所以,许多企业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加以使用。仅以天津为例,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最近根据群众举报以及随机抽查,先后对全市餐饮、服装、商场等 560余家用人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七成单位存在对新人实行超时加班,又不给加班费问题。很显然,延长试用期新人的工作时间,已经成了一些无德老板逃避法定义务的惯用伎俩。而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举起维权的武器,对雇主的这种软性盘剥行为说"不",这也是摆在新人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案例
小贺从技校出来后,应聘到某酒楼当服务员,双方约定每天上班8个小时,每月基本工资400元,如果有加班另给加班费,包吃包住。小贺努力工作,经常奉主管之命干10~12个小时的活,且没有休过任何节假日。可是一个月后发工资时,酒楼却以"本月效益不好"为由,只发给她400元基本月薪。
小贺感到很委屈,找主管说理,主管一脸无辜地说:"你以为就你加了班了不起了呀,我加的班比你还多,也没领到加班费呢!"小贺感觉酒楼亏损不应该把这账算到员工身上来。主管传酒楼老板的话说:"酒店效益不好,主要原因在我们前厅服务工作做得差,所以没有资格拿加班费!"
小贺还是不服,去找老板说理,老板却说:"就你这样只出工不出力的员工,给你基本工资已经很不错了,你还有脸找我来要加班费?"后来小贺通过别人才知道,原来主管和老板合谋欺负新人,所谓"酒店效益不好",全是预先设置好的骗局。
难道新人就这样好欺负?小贺再次找老板追讨加班费,不讨也就罢了,这么一讨,却给自己找来了更大的麻烦:老板以她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她辞退。
小贺的困惑:在加班时总是受到表扬,可是到领加班费时,老板却说你表现不佳,所以不能领加班费。到底"表现不佳"是用什么来衡量呢?
新人同类困惑
o是新人多做点事,这一点我没有怨言,但如果因为是新人,就应该无偿地白加班,而且老板还总有理由说我延误了工作,这是哪门子的规矩?
o我连节假日都还要被单位叫去正常上班,就更别提有没有八小时以外的自由了。
o经常碰到上司安排活时就只一句话:"某某事很简单,你今天把它干完再下班。"可是我一估算,天哪,这种所谓的"简单",又得耗我十好几个小时呀!
为新人维权支招
第一招:如果企业雇主有意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首先就要详细了解合同的条款中对岗位的要求,尽可能把合同中规定的基本薪水和加班的解释写得具体一些,尤其注意有关工作延长时间是否有相关的《劳动法》条款陈述,如果没有,应予以指出。
第二招:如果《劳动合同》中写得不明确,要把企业内部的有关规章制度掌握清楚。同时,要对自己在试用期中的实际工作数量与质量进行记录。如果你的工作无法用数量来衡量,可以用同职种的人做个参照对比,以证明你在规定的工作时间里在这个岗位上是称职的,是能够胜任的。
第三招:如果你八小时以外的时间或节假日时间经常被企业占用,又不能得到应有的补休或加班费,你就应该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向企业雇主提出你理应所得的部分。《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是自愿加班,那么就要看具体情况而定,要分清究竟是企业给予的额外负担还是你自己的本职工作没完成。若确实是后者,那么你最好还是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
法律自助参考条款
o《劳动法》
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o《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
第57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文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时间也作了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现在用人单位普遍是在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的下一个月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即先上班后领薪。发工资的具体日期各用人单位不一致,有在上旬的,还有在中旬的,甚至有在下旬的。
如果双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工资支付日期的,用人单位即便是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支付并且是按月支付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的,并无违法。
如果是无故超过双方约定或单方决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或者没有超过规定的日期但是未足额支付工资的,都属于拖欠工资,违反了上述劳动法规的规定。
加班工资既然是工资,同样要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一年发一次加班工资,显然违反了劳动法规的规定。你可拨打劳动保障电话“12333”,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取得联系,进行投诉。
八小时以外的加班理论上能领到加班费,可是现在的私人企业一般都会定好工作时间,定好的工作时间往往超过了八小时。而再超过了定好的工作时间,那么老板便会额外支付加班费。这样的规定一般的人还是愿意接受的!
有半数以上的农民工不知道有加班费,不知道节假日双被工资.
就算知道也不敢要.
为什么?
现在想找工作的人多的是!你想多要钱?好!那你就走人!你还怕我招不到人?笑话!
就是因为这样!他们怕丢了工作!
在这样的社会,老板 不找理由扣你工资就不错了,还要什么加班费!
八小时以外的加班理论上能领到加班费,可是现在的私人企业一般都会定好工作时间,定好的工作时间往往超过了八小时。而再超过了定好的工作时间,那么老板便会额外支付加班费。这样的规定一般的人还是愿意接受的!
劳动法明文规定的条条多了,有几个能真正执行的?据我所知,绝大多数的人都不能领到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