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成语叫“父债子偿”,很多人认为,父亲欠下的债由子女偿还,天经地义。但“父债子偿”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法律上,父亲和成年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他们各自的财产也是独立的。而债权作为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务债权具有相对性但不具有继承性。因此,父亲欠的债,子女在法律上并没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子女如果基于道德的考虑,自愿为父亲还债,法律也不干预。债务不能继承,否则不是成了父债子偿了吗?但债务人有遗产的话,遗产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如果遗产已被继承,那么继承人应当以继承的遗产清偿债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一十三条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后,以其遗产清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应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限定继承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二、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贯彻我国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三、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按照这一规定,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如果遗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则遗赠就不能执行。
不会冻结你们的个人财产,只会以你们所继承的财产来偿还债务的
法院会冻结我们子女的工资账户以偿债吗?
不会的,对于个人的合法收入,法院无权冻结。
法律上会要求我们用自己的工资收入去偿还这笔债吗,还是只是处理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子来偿债?
不会要求你们用工资偿还的,也就是父债子不偿。如果欠款是你父亲生前借的,你母亲可能要承担责任,以为夫妻债务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也就是房子不够的话,你母亲要承担剩余部分
你母亲和你父亲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