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监狱法及司法实践,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如果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必须由本人才能处理的情况,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办理离监探亲,是否批准由监狱决定。
2、依据:《监狱法》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一般不容易申请
去劫狱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