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又来回答你的问题了
我的答案如下:
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和澳大利亚A&AT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自10月1日澳大利亚A&AT公司在10月1日收到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约通知,于当天即打电话给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完全接受之刻起,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澳公司回电接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承诺,合同此时成立,又因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系不可撤销要约,且其发出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发出时,前期发出的要约已经送达,所以该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所以该合同成立合法有效
1.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电文的行为构成要约,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2.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的行为不构成承诺,而构成反要约,澳公司的回电已经对要约内容做出了实质性变更,所以成立反要约
3.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间未成立买卖合同,因为澳方未发出针对要约的承诺
4.如果合同成立应由卖方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投保,CIF术语的含义即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卖方)
5.无权索赔,因为合同并未成立
6.若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则法院可以应诉管辖
7。双方未约定合同适用法律,应适用法院地法
同意楼上的意见,但如果发出的“要约”中包含了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那就又不一样了(因为这种要约实际上是要约邀请)。我国外贸公司在发出要约是常常是这样要求的(合同法第33条)。这样的话合同就没有成立。个人意见,请LONGpk兄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