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关集团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治理规则》消防档案需要包括:
第四十一条: 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该树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该包含消防平安基础状况和消防平安治理状况。消防档案应该详实,片面反应单位消防任务的基础状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依据状况变更及时更新。
单位应该抵消防档案对立保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平安基础状况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础概略和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状况;
(二)修建物或许场合施工、运用或许停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平安检讨的文件、材料;
(三)消防治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平安义务人;
(四)消防平安制度;
(五)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状况;
(六)专任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设备设备状况;
(七)与消防平安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状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及格证实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分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平安治理状况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备活期检讨记载、主动消防设备片面检讨测试的报告以及培修颐养的记载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状况记载;
(四)防火检讨、巡视记载;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含防雷、防静电)等记载材料;
(六)消防平安培训记载;
(七)灭火和应急分散预案的演练记载;
(八)火灾状况记载;
(九)消防奖惩状况记载。
前款规则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载,应该记明检讨的人员、时光、部位、内容、发明的火灾隐患以及解决办法等;第(六)项记载,应该记明培训的时光、加入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载,应该记明演练的时光、地点、内容、加入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余单位应该将本单位的基础概略、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任务有关的材料和记载等对立保存备查。
具体查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专门有一章对消防档案提出要求,分以下几条: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专门有一章对消防档案提出要求,分以下几条: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档案类:建立消防器材设施台账、消防维护保养记录、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装备配备统计检查档案、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消防应急灯及消防通道、防火门的检查档案、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档案;
2、制订公司应急逃生路线,绘制应急逃生路线图。消防器材设施简图、规划消防车通道;
3、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定期演练;
4、组建应急人员队伍,并组织学习专业安全知识或参与消防培训相关的知识;
5、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队伍人员参与急救员培训;
6、涉及危化品的档案建立,例如MS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