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一点,关于债务的分配。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述理由,债权人可以向你们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你们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权分配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
1,基体合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债务暂且这样安排,你们内部的债务分配对债权人没有影响
纵横法律网 保文静律师
首先,感谢你的咨询,依据我国《婚姻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觉得你的离婚协议写的很不错,完全符合合同的相关内容,且该约定很清楚。不过关于债务问题,最和债权人协商下,并征得债权人同意,否则,你们之间的债务约定对债权人无法律约束力,债权人还可以要求你们两人一起还债!
纵横法律网 马晓明律师
基本上可以,只是对夫妻财产(物品)的处理过于简单。无房屋你们住哪里?你的意思是没有私房,但也许有承租的单位房,对承租房也可以约定承租权。另外,如果一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经济帮助。另外,如果一方有婚姻法第46条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