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所有权问题

政府征用林地,两年内未开发,林地所有权是否归还原主?
2024-11-21 17:28:31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林地所有权是归村民小组所有,不归个人所有。个人拥有的权利只有林地使用权,如果是征用林地,应该办理了征占用林地手续,并且已经给予了林地所有权人林地补偿。而且这个林地已经不是林地了,应该是建设用地或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所有权应该属于所有了吧。

林地所有权应该是或集体。林地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主体是和集体。林地使用权:是指所有人根据林地的特征(性质)进行利用的权利。主体是、集体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有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回答2:

  法律确认的对森林、林地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理权以及对林地的使用林权证权。中国森林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种植单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集体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农民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书,登记造册,确定和保障其所有权。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该法第23条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沿袭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在该法第124条、12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同时,该法第127条重申了各级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从文义解释的层面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可以推断出:“林权”即“林地承包经营权”,亦即林权是对“林地”的权利。
  2.《森林法》第3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护林和特种林的经营者有获取森林生态补偿的权利。”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与“林”有关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的最直接的依据,许多学者探讨林权的法律问题时,都以此为法律依据。但是,《森林法》仅对森林资源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作了原则性规定,《森林法实施条例》并未针对《森林法》上述规范对象作具体规定,该条例第15条中“经营权”、“收益权”、“补偿权”均指向“林”,既未涉及“地”也不包含“资源”。同时,“经营权”、“收益权”、“补偿权”也并不当然涵盖全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森林法》与《森林法实施条例》中与“林权”有关的规范并不完全一致,从中亦无法得出林权的涵义和内容。
  3.林业部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这条规定说明林业行政部门所理解的林权包含两方面内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这一推论在林业部《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条立法宗旨中得到确证。

回答3:

林地所有权是归村民小组所有,不归个人所有。个人拥有的权利只有林地使用权。如果是政府征用林地,应该办理了征占用林地手续,并且已经给予了林地所有权人林地补偿。而且这个林地已经不是林地了,应该是建设用地或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所有权应该属于国家所有了吧。所以,归还原主是不可能的。

回答4:

林地所有权应该是国家或集体。
  一、林地所有权:
是指所有者对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主体是国家和集体。
 二、林地使用权:
是指所有人根据林地的特征(性质)进行利用的权利。主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
 

回答5:

  政府征用林地,虽然两年内未开发,但林地的所有权已经由集体转为国家,仍然属于国家所有。对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土地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土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