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至少2人。
根据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0人以上要有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员;300人以下的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