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因此,如果区分局复议改变了,则被告为区分局,复议维持了,则被告为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很显然bc正确,d错误。其次街道办事处作为县政府的一个派出机关在该案例中既无权作为复议机关,更加不可能成为被告。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