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3万元(含参保居民住院、重症门诊治疗、普通门诊、住院分娩和转市外住院治疗医保基金累计支付数额)。
1、普通门诊费用结算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即400元);10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2、门诊重症结算
参保居民持医保卡在定点医院门诊进行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乙类项目先出10%,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基金支付35%,个人自付65%。余下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3、住院费用结算
(1)住院起付标准:社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两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社区、一级医院除外);参保居民往上一级别医院转诊的,要补齐医保基金起付标准的差价(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住院不设起付线)。
(2)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且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一级医院和惠民医院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基金支付70%;三级医院基金支付60%(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基金支付比例在现行标准上提高2%);
(3)在不同级别定点医院住院,甲类均按以上比例支付;乙类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基金支付35%,个人自付65%。
4、经门诊急救收治入院的费用结算
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随即住院治疗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5、居民医疗保险生育结算
居民医保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即总计报销400元。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保障对象
1、具有武汉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具体对象包括:
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18周岁及以上非从业居民;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
2、非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且在本市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
3、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
4、非本市城镇户籍,长期居住本市城镇的非从业人员。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组织的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不能参加居民医保。
参考资料:武汉市人民政府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以武汉市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例。
按照《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院待遇执行下列规定:
(一)起付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其起付标准费用。
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2次及以上在二级、三级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减半(不递减,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执行起付标准减半的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转院,视同一次住院,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转出和转入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
(二)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70%;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支付比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
(三)符合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15万元。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还包括以下情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紧急抢救后住院和报备核准的除外);未按规定办理转、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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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同时有,不能同时用。
在我们武汉市,还是不能同时有,因为网络管理,医保定点医院又称为两定医院(职保与居保定点),都是刷卡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