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涉及两个租赁法律关系:第一个是附条件的门面租赁关系;第二个是房屋(宿舍)租赁关系。 针对第一个租赁,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到期不能支付另一半转让费,乙方有权收回房屋及设备,这一点应无异议,但是属于甲方租赁经营期间自行添置的财产,仍应属于甲方所有;如题意,甲方应为个体工商户,其不存在破产问题。 针对第二个租赁,因为合同约定租期是两年,现在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则应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情有些复杂,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建议聘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