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但有时并非作为一个词组,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奢)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 法家提倡的“法治”与儒家的“德治”相对。 当代的法学研究中有时把“法治”与“人治”相对。这种提法不准确。因为依法治国并不排除”人治“的成分,任何法律条文最终还是要人来执行,所以“法治”与“人治”并不对立。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①中国古代法家以法治国的政治主张。(后略)
②资产阶级宣扬法制主义的政治主张。(后略)
法治: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为准则,统治人民,处理国事或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
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