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在序言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间部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人民民主专政。具体一点,保障和不断提高人们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