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三种情况依据法律可以扣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交通警察指在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工作的人民警察。是警察的一个警种,其主要职责是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机动车的登记管理等。
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
组织宣传交通法规,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教育交通违章者,勘查处理交通事故,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运输的畅通与安全。
交通警察三种情况可以扣车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规定交警有扣车权力的法律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其中,交警有扣车权限的最全面规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因此,交警仅在发生上面所述的九项情形时,才具有依法扣车的权力。
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车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有扣车的权力。赋予交警这项权力的法律依据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第七十二条(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中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同时还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同时规定“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一般情况下只有你违反了相关的交通法,交警才会扣留你的车子。
一、扣车理由与还车时间
(一)扣车理由: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9.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驾驶证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检验鉴定一般为二十日,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延长后总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扣证原因与还证时间
(一)扣证原因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6.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二)还证时间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具有第2、3、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2.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
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3.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驾驶证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检验鉴定一般为二十日,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延长后总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
三、扣车扣证程序要求: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