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2025-03-23 21: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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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李某与汽车修配厂定有合同,订立的是口头形式的合同
2、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与定作人双方签订的,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合同
3、我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合理,双方签订了合同,汽车修配厂有保管李某汽车的义务,因火灾造成汽车被烧毁,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权
4、具体赔偿要经法院审理后才能确定,汽车的价值、误工费等等

回答2:

1,李茉和汽车修配厂定有合同。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承揽合同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定有合同。
2.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是本案我认同第二种意见:本案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竞合。李某把车送到修配厂修理,修配厂同意修理并接收了车辆,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修配厂在修车中没有注意安全,把李某车辆烧毁既属违约,又是侵权,李某有权选择法律的适用,可以要求修配厂赔偿车损和停运损失。
3 我认为第2种意见比较合理。
4,李某可以获得赔偿汽车的直接损失和因为汽车被烧而停运的能够遇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