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没证据是不能把人刑事拘留并送进看守所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前提是要有初步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如果没有任何的证据,就不属于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当然就不能进行刑事拘留并交看守所关押的。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派出所是不可能把你送进刑事拘留所,如果要送你,需要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科批准,方能将你刑拘,既然上级公安机关批准,那么派出所一定掌握证据才对你实施强制措施,如果有证据的话,派出所就会提请批准逮捕,如批准递交检察院,那么就会逮捕你!
没有证据拘留肯定是不对的!!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当然不行了,是哪里的派出所,2楼说得很清楚了,
你只要查询派出所有没有给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就可以了,至于派出所有没有证据不是你想知道就知道的,那是他们内部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