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中有规定的,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参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扩展资料
排污单位排污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
2、标注各排污口点位的“项目总平面分布图”(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期内);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期内);
5、环评批复等环保审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参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
(二)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置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参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参考资料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 关于取消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工作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办事指南
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污口。个别单位特殊原因,其污染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这不是法律规定,是所在地政府或环保部门出于加强管理或便于监控出台的行政管理规定。属于行政管强制措施。
目前无全国性统一规定,以某某省市淄川区政策为例,《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水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规范管理的意见》(川政办发〔2015〕65号 )
2. 规范治理污水排放口。一家涉水企业只能设置一处排污口,排污口设置要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并按相关规范建设缓冲池、电磁阀及自动采样器。
这个是政府环境保护条例中防止污水的祸害,加以规定以便管理,如果检查无大害或有关系,可以多个污水排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