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需要到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在符合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等条件方可申请办理。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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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可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或书面向拆解经营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回收拆解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购置或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安全、规范处理处置方案。
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
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和评分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验收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和评分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级商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企业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专家复评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企业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企业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一)符合本省、市、自治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强制性条款。
(四)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0㎡,其中包括拆解车间、存储场地、旧零件仓库等。
(五)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六)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七)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八)封闭或半封闭拆解场车间,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油、水(含雨水)分离等环保设施;
(九)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
(十)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罝,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备;
(十一)其他有利于提高拆解水平、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回收利用、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包括: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流程以及零部件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设备;对零部件分类存放的货架、仓库等设备设施。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一)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二)申请报告。
(三)股东会决议,应载明拟设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等内容。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由档案所在单位或社区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包括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制度、报废汽车回收制度、报废汽车拆解制度、报废汽车拆解废金属销售制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可用零件销售及管理制度)等。
(八)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 面积不低于6000㎡;并提供经营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九)主要拆解设备清单(附购买或租赁证明)。
(十)消防设施清单,应由县级以上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
(十一)当地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出具的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的证明原件。
(十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登记表》证明原件。
(十三)当地公安部门提供本地汽车拥有量,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能力不少于500辆的证明原件。
(十四)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应提供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岗前培训及专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管理现代化设备设施。用于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记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自动化办公、实时监控录像等设备设施。
(十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场地要求(具体详见审批表):
1、符合要求的经营场地。
2、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放)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止废液渗入地下,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透的材料建造,防渗层至少1米厚粘土层,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其它人工材料,要保证不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存储场地周边要设置导流渠。
3、封闭或半封闭拆解场车间,地面应防止渗漏。拆解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防范设施齐全,并远离居民区,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环境敏感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风、防雨设施。
4、存储场地和拆解车间的总排水口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与其相接的排水沟,能对分离的废油进行回收,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水体的水质满足三级排放标准的要求。
5、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废液是突出的污染源,必须用不同容器分类回收,并达排空标准。
6、设置旧零件仓库。
(十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设施设备要求(具体详见审批表):
1、车辆称重设备。
2、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并配有专用的废液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最好是可升降的台架,便于工人在底部排泄燃油等废液,废液要存放在不相容的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各类容器有明确标识,容器能防漏、防洒溅。
3、拆除蓄电池、液化气罐所需的专用工具,即抽油机、抽液机。在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使用专用工具和容器排空和收集车内的废液,应使用专用工具。
4、安全气囊引爆装置。安全气囊直接引爆装置或者拆除、存储、引爆装置,车内直接引爆装置;或拆除后存储、引爆装置,由汽车生产单位提供或企业购置,确保安全气囊引爆避免事故。
5、分类存放含聚氯联苯或聚氯三联苯的电容器、机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容器,这类物资有再利用的价值,但属于危险物,应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明具体物质名称,并设置危险废物警识标志。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6、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和压扁设备。
7、车辆起重运输设备。
8、“五大总成” 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
(十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消防设施、环保和存储要求(具体详见审批表):
1.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水池、沙池等及消防通道。
2、各类废弃物的存储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GB18599和GB1859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地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执行。
3 、不同分类回收容器。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废液是突出的污染源,并达排空标准。
4、汽车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置。主要是CFC-12和HFC13a两类制冷剂、应分别回收,储存设备(国家环保总局申请提供)。
5、各种专用密闭容器存储废液容器。防止废液挥发,并交给合法的废液回收处理企业,盛装废液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材质和衬里与盛液相容,不相互反应。
6、标识明确的各种存储零部件、材料、废弃物的容器。为避免混合、混放,避免因容器元件的混淆导致的混合、混放,污染容器和可再利用零部件。
7、标识明确的拆解后所有零部件、材料、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库房,含有害物质的部件应标明有害物质的种类。
(十九)填报《湖南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
(二十)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提供一份原件。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1、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3、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6、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企业提出申请介绍企业其概况,填写资格认定表。提供相关材料,取得资格认定表,最后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