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问题

2024-11-17 00: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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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么说吧

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是第三人

乙签甲10万,丙欠乙10万;发生代位权的时候,甲代乙向丙请求乙丙之间的10万元,这是代位权对吧
这时,乙丙之间因为合同啊什么的有了一项抗辩,丙可以以此主张不履行,甲行使代位权不成功

到这个阶段都明白吧

之后,关于说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不能用,是说如果甲丙因为其他的事情,使得丙具有了对甲的抗辩权,这个抗辩权不能行使;
道理很简单,因为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和代位权的行使是两码事情!!!

合同的相对性懂不?所谓代位权,实际上还是乙丙之间的关系,只是甲代为行使罢了,所以乙丙之间的抗辩当然能适用,而甲丙的关系是其他关系,与这无关,自然不能适用

回答2:

比如,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丙是第三人
甲欠乙钱,丙欠甲钱。乙向甲追债,甲不还钱,甲得知丙欠甲的钱,于是就代替甲向丙追债,但是丙却说甲给他的货物不符合要求,所以不给乙钱(货物不合格是用来对抗甲追债的原因,现在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这样就合法,可以对乙行使代位权进行抗辩。
同样,甲欠乙钱,丙欠甲钱。乙向甲追债,甲不还钱,甲得知丙欠甲的钱,于是就代替甲向丙追债,但是丙却说乙还欠他的钱,这样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乙是代替甲去追债的。(这久是合同的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