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的不是很好,只能给你两个概念,你去比较。
一、法的构成要素之一的技术性事项不是指立法的技巧,而是指法律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涉及的内容主要有:
1.法律生效时间
2.关于溯及力的问题
3.有关法律解释权的问题
4.宪法中有关国旗,国徽.国歌的规定,其中有不少技术性问题,包括图形,尺寸,颜色等.
如果没有技术性规定,法律文件在执行和适用时就会遇到各种困难与麻烦,有损法律的尊严
二、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典)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 收入分配改革应依据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图
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的条文。这些非规范性条文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他们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由此看出,应当把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规则的分类如下:(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再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再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没有技术性规范,那个叫非规范性条文,技术性规范不是法律概念
不是。
法律条文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从逻辑上讲,肯定是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
非规范性条文也就是法的技术性规范,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公布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
楼主一定要注意把技术性规范和技术法规区别开来。技术法规指的是把人在使用技术的过程中把技术标准用法律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