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间的借款或者贷款产生的利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一般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为按照营改增办法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企业间的贷款或者借款就属于贷款服务,既然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没有意义。
参考资料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统称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统一印制,于2005年8月1日起陆续在全国启用。
相关规定
1、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此外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企业选择使用。
2、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联(发票联)采用防伪纸张印制。代码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刷,号码的字型为专用异型体。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蓝、橙、绿蓝、黄绿和紫红色。
3、凡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包括试运行)的一般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对于一般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缴销或退回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其暂缓纳入“一机多票”系统,以避免库存发票的浪费,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年底。
4、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价格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
5、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一机多票”系统的试运行工作,切实做好新旧普通发票的衔接工作。要掌握情况,统筹布置,合理安排.确保“一机多票”系统顺利推行。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不是一回事
1.通常说得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都是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普通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别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税款的,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2.发票为什么能抵税是基于中国不重复征税和在流转中征税的税收政策。增值税是流转税,在流转的每个环节征收,那么在后一征收环节就会有该货物在前一环节已征收的税金,那么基于政策就要抵减已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不属于销售商品,也不属于提供服务,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开具收款收据就行。支付利息的一方的会计分录是;借财务费用贷现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对利息收入关联方来说的,无论利息支付方支付的利息是否符合比例,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水平及范围,利息收入关联方都要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扩展资料:
利息支出前扣除的法律规定 :
1、《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参考资料: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_百度百科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不属于销售商品,也不属于提供服务,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开具收款收据就行。支付利息的一方的会计分录是;借财务费用贷现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对利息收入关联方来说的,无论利息支付方支付的利息是否符合比例,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水平及范围,利息收入关联方都要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扩展资料:
利息支出前扣除的法律规定 :
1、《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参考资料: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_百度百科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不需要开发票,只要开收据并根据规定交税就可以了。
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扩展资料:
企业借款财务会计分录为:
1、取得借款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借款利息的核算,先计算每月负担的利息=借款本金*年利率*1/12,如果是按期支付利息的借款,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3、如果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4、归还借款的核算,也根据付息方式的不同,会计分录分别处理如下:
按期计付利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借款;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也是企业营业收入的一种,按营改增的政策,取得收入方应按金融业开具增值税 发 票给付款方,适用的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的征收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