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可以达到6个月以上。
符合《刑诉法》69条2款规定的,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逮捕审查7日------逮捕后公安机关侦查中的羁押期限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报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款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侦查终结的案件,准备起诉的时间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检查机关可以退补2次,每次补侦期限为1个月,再加上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限,法院审判阶段,羁押期限要远远超过6个月。
1、侦查羁押期间:
A、一般二个月,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B、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C、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款规定的5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D、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F、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2、审查起诉期间:
A、一般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B、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审理期间:
A、一般一个半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B、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上面这些都是《刑诉法》中规定的,粗略算算,怎么不超过6个月?还没算鉴定期间、重新鉴定期间,鉴定机关是独立机构,多长时间出鉴定司法机关无法控制;也没算二审期间、发还重审期间(重新开始计算期间)等等。所以,现实中有些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一两年也是有可能的。
《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所以在看守所刑事拘留的期限是30+7=37天。至于你说的在看守所羁押了6个月以上,应该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在看守所服刑而已。
六个月太正常了,一般案子都得半年左右。我在学校学习时,一个教刑诉法的老师算的好像最长一千多天。刑拘到逮捕是37天,进入审核两个月,进检察院一个月,法院一个月。这样就挺快的了。
6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