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制度具有公私法的兼容性。重整制度具有突出的法益平衡性。重整制度不仅在协调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关联企业的利益冲突方面具有显著的调节功能,同时还在平衡各方利害关系人的个体利益与企业雇员、政府、国家等社会公共利益冲突方面具有平衡妥协的功能。重整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本位性。破产重整制度作为我国新《破产法》所规定的一种独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