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有烟草钢码,就不会有太大问题。当地烟草可定不高兴,警告。或是找你麻烦。
1、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2、根据相关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将400条烟草制品,一条硬中华零售价以420元计算,当事人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168,000.00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州郑丛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丛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册樱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 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确凿、且涉案物品为真品卷烟的情况下,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将此案移送给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很有可能,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视为非法经营罪、且认定为“情节严重”。(仅针对提问者的简述问题作简要解答,具体处理决定,取决于实际案发过程做决定。因此提问者谨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