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行使相应代理权的人。其委托代理权的产生是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享有代理权,代理应对相应法律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
在民法中,一般情况下的法定代理人产生是因为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多数情况下,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只需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区别,一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区分: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
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3、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
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
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委托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
《民法通则》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授予的.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
法定代理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代理.基于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