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对二审判决中财产部分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如果是对二审判决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不服的,不得申请再审;
3、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如果对二审判决中财产部分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如果是对二审判决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不服的,不得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扩展资料
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
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因此上诉到中院的离婚官司,最终做出了判决离婚的裁决,那么该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你们之间的婚姻是已经解除了,并且即使任一方不同意离婚判决也不能够申请再审,法律依据【第一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但是如果对财产分割不服的话,有证据表明中院的生效判决有错误的话,那么可以申请再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9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是对判决中财产的分割不服,可以申请再审,但如果是对判决没有涉及的财产分割不服,是要另行起诉的。
1、如果对二审判决中财产部分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如果是对二审判决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不服的,不得申请再审;
3、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判决送达以后,判决书立即生效,关于人身关系的判决部分,不能申诉或要求再审,队员财产分割不服的,可以申诉或申请再审。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