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觉得你的操作流程有问题:怎么着也应该是成交条件以及结算方法确定后,签订合同,再报关发货。如果已经报关后,客户要求改信用证成交的话,结汇单据应当根据信用证要求操作。
2、既然你已经报关了,有些资料已经不可修改。现在能做的就是变通(即报检、报关是一套资料,结汇是另外一套资料):提单按照信用证要求确定;CO是商检局的还是贸促会的?因为贸促会的要求不严格,你可以根据用证要求显示一个品名。如果是商检局的CO就会麻烦一些了。
3、客户清关的话你提供信用证要求的资料就可以,其他的是他的问题。再说,目前中国的海关和国外海关还不是直接连通的。当然,国外海关有时候会抽查部分货物以及单据,需要国内相关部门证实,这是后话了。
产地证就显示一个品名,没问题的。单证一致,客户清关没问题的。
不按信用证做,你收汇就有风险了。
没事!依据客户信用证来处理就是了!通知对方处理这个情况,下次不能有这样低级的错误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