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先生对电脑没有处分权,因此他跟张先生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该合同得到陈先生的追认,才有效力;2、张先生不知道电脑是陈先生的,还要看当初张先生购买电脑时的价格等因素来判定张先生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如果张先生是善意第三人,可以不用归还电脑;3、陈先生可以要求王先生履行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