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怎样判断是否合格

2025-03-17 13: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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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   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   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   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   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   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详情见百度百科

回答2:

1、按照《固废法》要求建设并由环保部门验收固废储存场所的“三防”设施,建立管理台账,是危险废物的还要张贴警示标识,转移处置的要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储存场所的建设要符合《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是危险废物的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
3、日常管理中禁止出现违反固体废物管理的8种违法行为,禁止出现违反危险废物管理的13种违法行为。

回答3:

不明白你的意思,你要判断什么合格?固废法04年就修订并颁布实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