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生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继续请给劳动者病假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医疗补助金为6到12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楼主标题的两个问号我先给你肯定的答复 两个都是肯定的
但是 08年1月实行的新《劳动合同法》中 对某些特殊疾病是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的 但是要企业认可同意和劳动部门认可同意
另外 医疗期届满 你继续请病假就等同于你无法坚持上班 也就是新《劳动合同法》中无法从事原岗位和安排的新岗位 说的更明白些就是你默认了 所以企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如果你全月病假 就直接用基数乘以系数就行
最后我说一下 医疗期届满以后仍在医疗未及时与单位取得联系 这种情况不能按旷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虽然医疗期结束了 企业通知来上班 因为在医疗中无法到岗的 企业不能单方面认为是旷工
1、因病,超过规定医疗期,通知到公司上班不上班的,可按旷工处理解除合同;按通知上班后不能适应岗位工作,调整后又不能适应新的岗位的,可协商解除合同;
2、病假在规定医疗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应该是按应发工资规定比例计算,无法比较与你现在发的情况。
3、确实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病退,鉴定劳动能力,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