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药品检验报告单,最值得怀疑的地方是“检验单位”,也就是报告单是“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报告的。因为按规定药品检验应该是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工作职责和范围,不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工作职责和范围。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
通过《药品管理法》第65条和67条之规定,你也可以看出国家对药品检验机构有专门的规定,药品检验机构从中央到地方是这样设置的: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所,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所以给你出示药品检验报告的是“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这是不正常的。药品检验报告应该是“大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你可以到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他们应该管这个事。
或许是有人非法假冒的呢。
我看检验依据是《化妆品卫生规范》
产品质量检测院是有资格对化妆品进行检验的
如果是药品就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