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正式启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
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赵家荣司长。
问:去年四季度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的严重冲击,中央采取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揽子计划,已收到初步成效,但基础并不稳固,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有利于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我国是空调、冰箱、电视机等产品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2008年,空调产量超过7000万台,其中出口超过3000万台;电冰箱产量超过4000万台,其中出口超过1000万台;电机生产容量近2亿千瓦,其中出口容量超过5000万千瓦。受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产品出口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急需扩大国内需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初步估算,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可拉动消费需求约4000-5000亿元。
二是有利于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源利用效率。我国空调、冰箱、电机等主要用能产品能效水平总体较低,产品结构不合理,节能潜力大。例如,空调用电量占我国总用电量的20%左右,占大中型城市夏季用电高峰负荷的40%左右,但达到能效标准二级以上的高效节能空调国内市场销售份额不足5%;电机及其拖动系统用电量约占全国总用电量的60%,但高效节能电机国内市场销售份额不足2%。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将高效节能产品国内市场销售份额提高到30%左右,可实现年节电约750亿千瓦时,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推动节能技术进步。
三是有利于形成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的长效机制。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存在产品初始投资大、市场不规范、社会认知度低等市场障碍,需要政府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加以引导和规范。美国对获得能源之星产品给予资金补助,如加州对节能洗衣机补贴75美元/台,电冰箱补贴75-125美元/台。韩国、澳大利亚等也采取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我国去年财政补贴2.8亿元,推广节能灯6200万只,直接拉动社会消费6.5亿元,年节电32亿千瓦时。国内外经验表明,实施政府补贴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可以有效消除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的市场障碍,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
问:“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涉及哪些产品?财政资金的受益者是谁?补贴力度有多大?采取哪种补贴方式?
答:“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是指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对能效等级1级或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电机等10类高效节能产品以及已经实施的高效照明产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进行推广应用,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有效拉动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由此可以看到,“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促进节能,通过财政补贴,调动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的积极性,扩大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二是惠及百姓,使广大消费者能够买得起、用得上高效节能产品,享受到高效节能产品带来的节电省钱的实惠。具体来讲:
推广产品。根据产品总体能耗水平和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等情况,今后三年,对能效等级在1级或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洗衣机、平板电视、微波炉、电饭煲、电磁灶、热水器、电脑显示器、电机等10类产品进行推广。
补贴对象。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的消费者和用户。
补贴标准。主要根据高效节能产品与普通产品的价差,同时考虑技术进步和规模效应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根据产品能效等级不同,对1级或2级节能产品给予不同的补贴。例如《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规定,对能效等级2级的空调给予300-650元/台(套)的补贴,对能效等级1级的空调给予500-850元/台(套)的补贴。
补贴方式。生产企业按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财政补贴后的价格销售高效节能产品,财政根据产品推广数量和补贴标准对生产企业给予补贴,即采取间接补贴方式。其优点:一是中间环节少,推广效率高。高效节能产品产业集中度高,由企业负责推广,可充分利用现有销售网络,降低推广成本;二是方便消费者,可操作性强。生产企业按照补贴后的价格进行销售,与直接补贴相比,不增加消费者任何负担,操作简便,易于实施;三是责任明确、利于监管。生产企业作为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的责任主体,承诺产品质量、公布产品价格、在产品上专门标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字样,便于社会监督。政府采取严格措施,加强监管,加大抽查和处罚力度,防止企业弄虚作假。
推广期限。根据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确定。在推广初期,采取财政补贴方式给予支持;当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水平(如30%以上),基本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成本降低,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问:国家开展“家电下乡”试点以来,“家电下乡”政策市场反应热烈,有效扩大了农村消费需求,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目前“家电下乡”涉及彩电、冰箱、手机、摩托车、电脑、热水器、空调等产品。我们注意到“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也涉及到相关的家用电器,请问“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与“家电下乡”政策有什么区别?
答: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与“家电下乡”一样,财政补贴政策都是惠及消费者。但两项政策侧重点不同。
一是补贴对象不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面向包括农民用户在内的城乡广大消费者;而“家电下乡”面向的是农民用户。
二是补贴产品的能源等级不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补贴产品为能效等级为1级或2级的高效节能产品,也就是高端产品,市场价格较高。而“家电下乡”补贴的产品,受农村购买能力的限制,大部分产品是符合进入市场门槛的能效等级为3-5级的普通产品。
三是补贴方式不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和“家电下乡”的最终受益者都是广大消费者。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间接补贴方式,老百姓按补助后的较低价格从市场上购买高效节能产品。“家电下乡”采用直接补贴方式。
问:通过您刚才的介绍,我们注意到“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产品多,影响大,财政资金投入也很大,那么请问“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预期效果如何?
答:经过3年努力,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预计可取得以下效果:
一是有效拉动需求。采取财政补贴政策推广高效节能产品,每年可拉动需求4000-5000亿元。到2012年,使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提高10-20个百分点,达到30%以上,根本改变我国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较低的局面。
二是促进节能减排。据测算,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每年可实现节电750亿千瓦时,相当于少建15个百万千瓦级的燃煤电厂,减排7500万吨二氧化碳。
三是推动技术进步。随着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规模的扩大和准入门槛的提高,将引导和促使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四是稳定扩大就业。家电行业劳动密集,产业链长。随着高效节能产品规模的扩大,将促进企业加快技术升级改造,完善营销、物流、售后服务等内销网络,带动增加就业。
问:近日,国家有关部门已经下发《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也就是说,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已经启动,请问“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下一步工作安排是什么?
答:一是加快高效照明产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2大类产品推广。抓紧落实今年1亿只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并向农村倾斜,中央财政已安排补贴资金6亿元;抓紧落实在13个试点城市公交、出租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任务,力争推广1万辆,今年中央财政已安排补贴资金10亿元。
二是依据《高效节能产品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财政补贴推广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同时,加快出台变频空调、单元式空调等其他类型空调和电机产品的推广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制定包括冰箱、平板电视、洗衣机等8大类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实施细则,适时实施其他产品的财政补贴推广。
三是抓紧制修订产品能效标准,扩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较大幅度提高产品能效准入门槛。
四是加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高效节能产品的认知度,为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国家标准:GB、GB/T
行业标准:JG、JGJ
标准委员会:CECS
地方标准;DB
建筑工程质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于建筑活动的过程中,即按照建筑程序进行的各个阶段的活动;另一方面表现于建筑产品上,即建筑活动成果。
控制建筑工程的质量,既要使建筑活动的整个过程,又要使建筑的产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的安全、使用、经济等方面的要求。特别要强调的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必须执行。
一、工程建设标准分类
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遵循这一流程: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规定,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3、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2020年4月起施行的国家标准
1.编号GB/T50561-2019建材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编号GB/T50541-2019钢铁企业原料场工程设计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3.编号GB/T51359-2019石油化工厂际管道工程技术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4.编号GB51401-2019电子工业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0.3、3.0.6(1)、3.0.8、3.0.10、3.0.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编号GB51392-2019发光二极管生产工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6.编号GB/T51360-2019金属露天矿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7.编号GB/T50507-2019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8.编号GB51395-2019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