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买方或是卖方为开证人,都是要经过买卖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协商的。这是指产生生意往来的双方的法律责任和法律身份是平等的。
买方作为这份信用证的发起人。都务必保证诚信的操作态度,否则,信用证,就失去了信用。
买卖双方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务必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证是国与国之间的商贸结算形式,信用证开出的一方,所处的国家的政治环境是否稳定,如巴基斯坦的恐怖武装,叙利亚的战乱,都不可轻易接受这些国家的信用证。
二,信用证尽量简单,简单到见单放款,细节越多,越是对卖方增加麻烦。
三,信用证以哪一方发起并不重要,关键是内容部分,交期部分是要双方都能达成的。
四,信用证会产生单笔的银行费用,约为2000人民币左右,所以太少的金额,如一万美金以下,是不宜做信用证的。
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即买方的权利义务就是支付对价,接受商品。
1、开证申请人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在合同规定期限内,通过银行开出与合同条款内容相一致的信用证,并交付押金不能超出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对受益人(出口商)作额外要求;
2、有权在出口方未提供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时不开信用证,有权在出口方未按信用证装船、交单时,没收其保证金。在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情况下,在接到受益人符合合同规定的修改通知时,开证申请人应修改信用证。信用证如系不可撤销的,则一经开出之后,除非得到受益人(出口商)同意,不能擅自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撤销;
3、在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开证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书的规定,在接到开证行的赎单通知后,及时将货款付给开证行,赎取单据,并对由于外国法律和惯例加予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4、开证申请人有权在赎单前检验单据,若单证不符,有权拒绝赎取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并拒付条款;开证申请人履行付款后,有权检验货物。但开证申请人在提取货物后,如果发现货物规格、数量等与单据不符,不能向开证追究责任和索还货款,只能根据过失责任,向有关方面索赔;
5、开证申请人因开证行的错误造成单证不符或将正确的单据当作不符规定的单据退单时,有权拒绝赎单,收回或要求赔偿。 如果在交易中,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规定要用信用证支付,则买方就需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报告。当申请人向银行交纳规定的押金,银行同意开证后,申请书就成了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关于信用证的合同,申谓人也就成了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要履行开证申请书上所列各项义务,开证银行则必须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单独地向受益人负责。如果开证银行错误收下了不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开证申请人可以拒绝赎单。反之,如果开证银行错误地把符合信用证酌单据当作不符合信用证的单据而拒付货款时,开证申请人则有对开证银行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没有把权利和义务归类,你凑合着看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