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五人以上评委会制和相关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可避免业主或少数人把持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