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的儿子有继承权吗

2023-12-18 22: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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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
过继子女是可以享有继承权的,只要过继的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的关系就可以按收养关系来进行处理,从而可以直接成为第一顺位的继承者,但如果继父母有遗嘱的就会按遗嘱来进行分配。

回答2:

过继子,俗称嗣子,是指夫妻为了养儿防老而过继的他人的孩子,一般都未办理法定的收养手续。现实生活中,对以下不同情况,应该区别对待:(1)未办理法定手续,仍与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其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事实上未形成抚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2)“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抚养关系,而“过继父母”去世后又以“过继子女”身份料理丧事,意在争夺财产的,不享受继承权。(3)“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上时常相互照顾的,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生前给予被继承人较多扶助的人身份,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回答3:

 律师解答: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过继子女在过继后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则可以认为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收养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自然,这种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就你所说,王利过继给王文江夫妇为儿,但过继后,王利未与王文江夫粻酣纲叫蕺既告习梗卢妇共同生活,也未尽赡养义务,仅以儿子的身份安葬了两位老人,显然他与王文江夫妇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而他们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王利当然也就无权要求继承王文江夫妇的遗产,更不用说继承其全部遗产。而王艳作为王文江夫妇的女儿,是他们惟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且尽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当然应当继承王文江夫妇的全部遗产。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8)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38)“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既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回答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回答5:

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