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怎么理解

2024-07-03 16:04:22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物权均具有对世性,而在登记对抗主义效力下,无论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发生移转,在未为登记前,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仅在内部产生效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的物权主张。但是,所谓不得对抗,并非不发生效力,而是指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业已完全有效成立,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亦非绝对无效。仅该受让物中拍权的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已。因此,第三人既可以否认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也可承认未经登记的罩尺物权变动的效力,因为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然可以允许该第三人承认这种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简而言之,在实践中,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的法律效果,尽管登记对抗的是不特定第三人,但必须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物培高力不存在的时候,才发生对抗力问题,而并非因未登记之事实而自然发生。

回答2: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也就是说甲乙双方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但是没有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后出卖方将房屋又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在房管局办理的过户登记。那么消念在本案中,丙就是善意的第三人(有偿、善意),丙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至于腊桥森买方,只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注轮亩:不动产需办理过户手续后才能使所有权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