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这一段话写的很清楚了。我就根据高手写的举个例子好了:甲把乙丙两个人打了一顿,乙伤势重、丙伤势轻。乙丙分别递交诉讼状,则这就形成了两个案件,诉讼标的是两个:甲对乙的侵犯和甲对丙的侵犯。但这两个标的是同类的,都是甲对别人的侵犯行为及其要负起的赔偿责任。如果法院和当事人同意合并为一个案件审理的话,即构成了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类(侵犯、赔偿)中的两个(对乙、对丙)。从审判结果来看更容易理解一点,因为乙丙伤势不同,则赔偿金额应该不同,这就说明标的是两个而不是一个。但这两个标的是同类的,或者说是相似的。
理论部分如下: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这是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区别。如一人对数人实施加害行为,造成损害时,数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分别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正因为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的诉讼标的。
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共同起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又同意合并审理的,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诉讼。
4.法院对案件的合一审理与分别判决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因当事人合并进行诉讼,法院则对案件合并进行审理。所谓合并审理,是指将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置于同一空间和时间一并进行审理,即以同一个法庭,同一段时间完成调查、辩论,使共同诉讼人、对方当事人都一同完成诉讼行为。当然,合并审理只是审理行为的合并,而不是审理对象的合并,审理对象是案件的事实,不同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不尽相同,审理的对象也有所有不同,如此才能分别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做出正确的裁判。
人民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虽然是合并进行审理,但基于不同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各自独立的,各自享有不同的实体权利或承担不同的实体义务,因而应对不同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分别作判决。如此便于共同诉讼人各自决定是否行使上诉权,以及判决生效后是否行使申请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