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行为无效,请参阅《民法通则》第58、59、60条: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事能力欠缺 意思表示不真实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视为无效民事行为 ?? 有什么法律依据
合同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讲是特殊法。根据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按照合同法规定来。这是法理学基本原理。
其实是在不确定情形的情况下视情况的不同,作出不同的认定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