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会通知存款人在30日内去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管理专户。
同时,为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当存款人要求支取原账户款项时,应向开户行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公章,法人章,印鉴章,去开户行补办销户手续,结清余款。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如果一年之内未主动动账,即会转入久悬账户。
扩展资料: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条
存款人因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
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五十二条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三条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五十四条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久悬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久悬未取的账户一般指的是对公账户,如果一个账户一年出了计算利息意外都没有发生业务,那么这个账户在银行登记为不动户,如果第二年还是没有动用,那么第三年可以将此类账户账户登记清册,然后将账户余额转到统一的内部账户,一般就是久悬未取专户。这个就是转入久悬未取账户。
如果账户被转入久悬未取账户,想要再次启用可以到银行讨回余额,但是账户的原来账号不能使用了,只能重新开立新的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