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朝一共建立了二十三个省,其中内地十八省为沿袭旧制或以旧制为基础,其余在边境并为清末所置。这些省是: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湾、新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
2、其中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台湾为后设。
康熙年间全国有18行省,光绪末年为23行省。
全国分为十八省、五个将军辖区、两个办事大臣辖区共二十五个一级行政区域和内蒙古等旗盟。
十八省:直隶、江苏、安徽、江西、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
顺治十八年(1661),郑成功复台湾;康熙二十二年(1683)统一于清,属福建省;光绪十三年(1887)置省;二十一年(1895)割让。省治拟定台湾府,寄驻台北府。
光绪三十三年(1907)建奉天省。省治奉天府。
光绪三十三年(1907)建吉林省。省治吉林府。
光绪三十三年(1907)建黑龙江省。省治龙江府。
清朝一共建立了二十三个省,其中内地十八省为沿袭旧制或以旧制为基础,其余在边境并为清末所置。这些省是: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湾、新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其中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台湾为后设。
有直隶、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山东、湖北、湖南、江南、浙江、江西、安徽、广东、福建、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共一十八省,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又新增黑龙江、奉天、吉林三省,共21省
全国分为十八省、五个将军辖区、两个办事大臣辖区共二十五个一级行政区域和内蒙古等旗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