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2024-10-28 07: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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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区别:

1、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已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2、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为的意思不同。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4、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5、内容不同。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已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直接为申请人授益。

6、方式不同。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则只能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7、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确认一般只能以证书形式出现;而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尽管以书面的形式为主,但也存在口头、默示等许可方式。

扩展资料:

行政许可中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几种违法行为包括:

(1)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4)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行为;

(5)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是:

(1)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2)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许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回答2: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1、行为不同: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不同: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3、作用不同:

行政许可: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行政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许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确认

回答3: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如下:

1、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2、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3、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4、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5、方式不同。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则只能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6、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确认一般只能以证书形式出现。而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尽管以书面的形式为主,但也存在口头、默示等许可方式。

扩展资料:

行政确认行为与行政许可行为也有联系: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如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企业登记,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公证行为,交通警察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等,都属于行政确认。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行政许可

百度百科-行政确认

回答4: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和联系:
  一、区别:
  1.关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对既存事实或关系的确定、认可和证明。也就是说行政确认是通过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甄别、认定,对行政相对人既有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进行的肯定或否定评价,并以一定的书面形式予以表现。这种行为的效力及于从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对今后具有预决的作用。这种预决作用在实践中体现为,行政确认行为往往是作出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大多数时候,行政确认活动都是以一般行政行为的过程行为而存在于该行为中。即行政确认行为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存在于其他行政行为中,具有行政行为的一般效力。但行政确认行为被依法变更、撤销前,具有强制力。 2.关于行政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联系:
  行政确认行为与行政许可行为紧密联系: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
  但二者的区别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行为对象不同。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主要是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则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等等。其二,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可以为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的性质,不具有前溯性;行政确认则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

回答5:

一、区别:
1.关于行政确认。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对既存事实或关系的确定、认可和证明。也就是说行政确认是通过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甄别、认定,对行政相对人既有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进行的肯定或否定评价,并以一定的书面形式予以表现。这种行为的效力及于从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对今后具有预决的作用。这种预决作用在实践中体现为,行政确认行为往往是作出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大多数时候,行政确认活动都是以一般行政行为的过程行为而存在于该行为中。即行政确认行为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存在于其他行政行为中,具有行政行为的一般效力。但行政确认行为被依法变更、撤销前,具有强制力。
2.关于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存在意味着一般的法律禁止,对许可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3、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要依法审查。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进行,行政许可的设定都不例外。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到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权职责,看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即应依法准予其申请,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坚决拒绝,严格依照法律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其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5、行政许可的行为效力及于以后,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行政相对人只有在经过行政许可后,才能获得某种权利或资格,未经许可前,则不享有这种权利或具有某种资格。

二、联系:
行政确认行为与行政许可行为紧密联系: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但二者的区别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行为对象不同。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主要是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则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等等。其二,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可以为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的性质,不具有前溯性;行政确认则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