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结婚证。符合本法规定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予以登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禁止结婚。
第六条
结婚年龄;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应当补办登记。取得结婚证: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