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超过强制执行期限,那只能找被执行人商量,看他能否主动履行。如果对方不履行,那你也只能是吃哑巴亏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申请执行是小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应该看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调解)的内容,看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时间,分几次履行,分次履行的最后一次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有没有超过两年。没有规定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强制执行的执行条件: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欠款纠纷,胜诉,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却不执行,可以到上级法院进行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从收到了申请执行书那天开始算起超过六个月仍然没有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是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是指令其他人民法院进行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首先,确定你在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是否向法院申请过强制执行,再做分情况讨论:
1.如果在两年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内向法院申请过强制执行,则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即从你向法院申请的次日重新计算两年的申请期限;可以根据这个规则计算一下是否真正超过了时效;若没有,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进行申请强制执行;
2.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连续超过两年一直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则超过了申请时限,则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即使申请了,法院也不会受理。但是,判决书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凭借有效的法院判决书请求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法院判决后,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胜诉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1、胜诉方可以直接向败诉方要求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2、败诉方拒不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采取划拨、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实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这时,胜诉方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败诉方的财产线索以利于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