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刘如彪 乙方:王占付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乌镇一牧场的600亩左右个人承包土地转包给乙方,乙方对该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它建设物。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5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1日止,承包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三、付款方式:即从2010年至2015年乙方向甲方每年每亩交纳350元整,承包费每年在11月20日交清下一年的承包费用(按实际种植面积收取),不得拖延,如有拖延甲方有权收回所承包土地。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用地。 2、维护乙方的土地经营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在乙方种植期内甲方负责供应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要依法保护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 2、乙方在承包期内,承包地不得进行抵押,如转包须经甲方同意。 六、违约责任 在承包期内,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付对方违约金20000元(贰万元整)。 八、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签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将达镇二牧场1000亩(以实际面积为准)土地承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位置:东至85团园一连防洪坝,西至达镇草场,南至王晓东地界,北至苏林贵地。 二、承包期限:共计6年,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底止。 三、承包费六年共计108万元(壹佰零捌万元整),另收设备押金8万元(捌万元整),共计116万元(壹佰壹拾陆万元整)。 四、付款方式: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付设备押金4万元(肆万元整),2008年当年不收承包费,2008年11月30日前付14万元(壹拾肆万元整,包括4万元设备押金),2009年11月30日前付32万元,2010—2012年每年11月30日前付租金22万元(贰拾贰万元),共计66万元(陆拾陆万元整)。 五、乙方在承包期内按时交纳各种生产费用(电费、水资源使用费)。爱护甲方的设备(机井两口、房屋八间、水泵两套、变压器两个、地下管道两道、高压线路)并正确使用,如造成损坏由乙方自行修复。乙方在承包期内,机井非人为因素造成塌方或机井自然干枯由甲方负责更新(乙方更换水泵须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否则造成机井损坏,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负责提供住房,每口井四间,一间20平方米,共计160平方米,于2008年8月30日前完工。 七、在承包期内,如乙方将土转包须经甲方同意。 八、合同期满后,在设备完好无损的情况下,甲方将押金8万元退还给乙方。 九、土地周边如出现产权纠纷由甲方出面协调并解决。 十、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20万元(贰拾万元整)违约金。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不足,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与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2008年月日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签订如下土地承包合同。 一、土地地理位置:土地位于乌镇一牧场(属一牧场机动地),四至:东:巴特克西克林带地;南:郎克明土地;西;一牧场责任田树林带;北:一牧场机耕道。 二、土地面积:壹佰多亩,按壹佰亩收费。 三、承包土地使用年限:五年,即从2008年4月10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四、承包费用:2008年每亩60元,2009年每亩80元,2010年每亩100元,2011年每亩120元,2012年每亩150元,该地五年总计上交承包费51000元(伍万壹仟元整),合同期满后该地所有投资设备协商交给甲方所有。 五、交费方式:承包初期即2008年种植前一次性上交30000元(叁万元整),2011年四月初交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乙方五年内再不给甲方上交任何费用。 六、甲方应尽义务 1、五年内必须保证乙方用水充足,如缺水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当年一切损失。 2、调解乙方与该村村民的一切纠纷。 3、合同期满后,该地如果向外继续承包,乙方有优先承包权,承包费在同等条件下优惠。 七、乙方应尽义务 1、安装该承包地的滴灌设备(地下主管道)。 2、按时上交土地承包费及水电费。 八、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赔偿承包期内违约金每年每亩500元,并承担安装滴灌设备的全部费用。如乙方违约,所交承包费及滴灌投资甲方不予退还。 九、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乌镇政府备存一份。 乌镇政府批复: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土地转让协议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博乐市香班牧场的一宗土地出售给乙方,双方同意就土地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协定的买卖土地为6亩,成交价为玖万元人民币(¥90000元),乙方分两次付清,签订合同之日首付伍万元(¥50000元),付款方式为现金,第二次付款时间为: 二、此地座落在博乐市香班牧场东南面,东邻;南邻;西邻;北邻。此地东西米,南北米,共计6亩。 三、双方同意于200年月日甲方将该土地正式交付给乙方,移交时,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给乙方(相关证件)。 四、甲方须保证该土地产权属清楚,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若发生与甲方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须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一同赔偿。 五、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所有未缴的税费一律由甲方缴纳,此土地所发生的一切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见证人: 2007年12月19日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相互理解、信任的原则,签定本合同: 一、现有乙方承包甲方在精河县阿合其农场一队荒地亩。 二、承包年限为23年(从2008年1月1日至2031年1月1日止)。 三、承包价格及付款方式: 1、2008年—2012年,前5年为每年每亩175元。 2、剩余18年为每年每亩260元。 3、付款方式为每年10月30日付清下一年的承包费,如不按时付清,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所承包的土地,终止合同。 四、甲、乙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1、在乙方承包甲方土地23年期间,甲方现有水井一眼,深度178米,口径Ø377,水井报废之后,甲方再为乙方承担水井一眼(水井深度视情况而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须重新打井,打井手续由甲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3、现甲方有以下财产: (1)变压器(50千瓦)一个; (2)启动箱(75千瓦)一个; (3)水泵(125-80-47)一套; (4)电表一个; (5)变压线路550米; (6)井房一间。 以上交于乙方使用,使用期间养护、维修、更新都由乙方负责(乙方仅有使用权,所有权属甲方所有)。 五、在承包年限23年以后,乙方所买的喷灌、材料、房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次性卖给甲方,款项一次性付清,如甲方不要,乙方有权自行处理。 六、乙方在承包期间,如与牧民出现矛盾,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七、如电力公司更新变压线路,由甲方负责。 八、精河县水利局征收的水资源费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现有水井,乙方使用期间负责添料、回水,合理使用,如甲方发现乙方不及时回水、添料,甲方将追究乙方责任。 十、在乙方承包甲方23年荒地期间,如甲乙双方违约,赔偿对方开荒费每年每亩300元。 十一、在土地承包期间,所产生的电费由乙方负责自行交纳,与甲方无关。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立即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房屋土地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