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制度和西方文官制度的异同

2024-12-03 21: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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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官制度和我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的共同点
作为一种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先进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 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官制度有共同之处, 主要表现在:
(一) 公开考试,择优录取。不论中西方,公务员的录用都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英国欧密院1870 年规定,凡未经考试并持有文官事务委员会及格证书的不得从事任何事务官职。美国也于1883 年规定了竞争择优的原则,规定文职人员应通过公开考试,争取首次任用的人员通过竞争性考试。”经过百余年的发展,西方国家的开始录用制度,无论考试内容还是考试形式和技术,都已发展的十分完备,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已成为现代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原则。同样地,我国也吸收了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益经验来完善本国的公务员制度建设。而这些科学成分和有益经验,最重要的是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这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灵魂和标志,离开这一原则,国家公务员制度就失去了科学的根基。
(二) 对职位进行分类。为了使人事管理科学化,西方各国大都实行了比较严格的职位分类。当前西方各发达国家对文官的职位分类一般采用“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两种形式。前者以英国为其代表,其主要特征是“因人而分”,其分类依据是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如资历、学历) 和身份(如官职地位的高、低所得薪俸的多少) 后者以美国为其典型,其主要特征是“因事而分”,其分类依据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及所需资格条件。两者难辩伯仲,各有千秋。目前,两者有相互吸引,互相补充,逐渐融合的趋势。“我国的职位分类制度,是在吸收和借鉴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优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事分类制度。在职位设置职位调查职位评价类别划分以及编制职位说明书等方面,主要采取职位分类的原则,在列等归级方面则主要采取品位分类的原则和方法”。
(三) “考绩制”的广泛应用。西方各国一般都根据文官的工作能力、努力程度、工作成效来决定文官是否受到晋升、奖惩等。考绩制的广泛运用,能健全人事制度,完善行政系统,改进领导,鼓励竞争,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人才,做到知人善任,给予文官或公务员以公正的待遇;同时考绩是衡量工作成绩的主要手段,也是作为对文官的晋升、奖惩、调转的依据。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考核以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为主要依据,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通过考核公务员本人的实际工作表现评定等级,给予晋升或降级。
西方文官制度和我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的不同点
国家性质的不同, 决定了国家职能的不同。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管理的需要。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政治体制及具体国情不同, 公务员制度也存在差异。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在不断自我完善的基础上, 汲取了大量西方文官制度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也决定了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官制度相比, 有本质的区别, 具体表现在:
(一) 公务员制度产生的社会政治背景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多党或一党多派相互竞争、轮流执政, 在此条件下, 为了保证政策的延续性, 政局的稳定性, 提高行政效率, 官吏被分为了与政党共进退、掌握决策大权的政务官和不与政党共进退、专门处理日常政务的事务官。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是西方文官制度形成的标志之一。这种划分是为了避免政党政治中产生的政党分赃制所造成的门阀政治、士族政治等腐败现象, 把政治与行政相对分离。而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前提下, 在邓小平同志关于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思想指导下, 逐步总结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 并吸收借鉴了国外人事管理的一些科学合理的做法形成的。所以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 是对现行干部人事制度一些弊端的改革。它不是对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全盘否定, 而是依据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对各类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将政府工作人员从以前庞杂的干部队伍中分解出来, 从而达到强化政府机关职能、提高效率的目的, 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二) 对公务员的政治要求不同。西方文官制度实行所谓“两官分途”。“两官”即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或称政务官和事务官, 他们是截然不同的两个体系, 相互之间不能互相转任, 强调政务官所谓“政治化”,事务官所谓“职业化”。政务官由选举产生, 代表执政党领导或参与政府的工作, 对选民和执政党负责。他们实行严格的任期制, 与政党共进退, 一般不以官员为终生职业。而事务官则通过竞争性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 实行职务常任, 非因法定事由不被解职, 他们对首长负责, 要求“政治中立”, 不得参加党派活动, 不与政党共进退, 只能依据法律和政令执行任务, 不得夹杂偏见,也不得对决策的成败负政治责任。而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具有明确的政治要求, 是党的组织和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是为政治路线服务的, 并且接受党的领导和人民的监督。我国的公务员可以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 可以参加这些政党的活动; 公务员作为人民的一员,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可以而且应当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 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利。在我国政府机关中, 政府组成人员和非政府组成人员虽然在方式上不同, 但所有工作人员, 不论职位高低, 都是人民的公务员, 党和国家对他们的要求是一致的, 他们必须既懂政治, 又懂业务。
(三) 对公务员的管理体制不同。西方国家强调文官管理是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 不受政党干预, 与党派脱钩, 党派不得直接管理文官。而我国公务员法规定, 公务员制度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主要表现在: 党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 策, 指导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 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同时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 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和其他重要公务员, 由党的组织部门考察, 党委讨论决定, 依法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由各级政府任命。
(四) 公务员的价值取向不同。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他们相对于老百姓来说是政府官员, 而相对于政府来说则是雇员。西方国家的文官制度特别强调维护公务员的特殊利益。其公务员系统是封闭的, 其他行业的人难以进入, 而一旦进入, 便可以终身任职。西方国家的公务员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殊利益, 常常会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团体向政府提出要求, 与政府进行谈判, 政府还设置了专门机构, 协调与公务员的关系。而我国公务员法在规定公务员权利的同时, 也规定了公务员的义务, 要求公务员: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忠于职守, 勤勉尽责, 遵守纪律, 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接受人民监督。这就从立法上确定了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公务员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也不容许公务员搞特权, 而是代表人民执行国家公务。我国的公务员系统不是封闭的, 而是开放的, 其他行业的人只要考试合格, 就可以进入, 因此不可能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
(五) 对公务员的淘汰管理不同。西方文官制度不强调公务员的辞退问题, 有些国家的立法中甚至没有辞退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西方国家对业务类公务员实行职务常任制度。即使规定了辞退制度的国家, 辞退公务员的情形也很少发生。而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辞退条款, 打破了干部“能进不能出的”传统做法。允许行政机关依法辞退少数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丧失公务员条件的人员, 从而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 保证公务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