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收入和可支配财力的区别如下:
1、包含税费种类不同
财政预算收入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而可支配财力则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2、计算方法不同
财政预算收入收入计算公式为: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转移净收入 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而可支配财力计算公式表示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 (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3、是否涉及中央
财政预算收入是指地方财政上划完中央、省级财政收入之后地方留成部分收入,它主要是体现地方三级财政分税制体系的税收分成情况。
而可支配财力体现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收入,不涉及上划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支配财力
百度百科-财政预算收入
财政预算收入是指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组织的各项税收入及纳入国家预算专项收入和各项行政事业收入、各部门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的总和。
可支配财力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所能机动地支配使用的财政资金。按现行法规和财政体制,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由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税收返还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以及原体制上解中央收入或中央补助地方收入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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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可支配财力
一般预算收入:
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并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不包括上划中央的收入。
一般预算收入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关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
可支配财力: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所能机动地支配使用的财政资金。按现行法规和财政体制,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由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税收返还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以及原体制上解中央收入或中央补助地方收入等构成。
财政经常性收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农业支出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但由于前些年国家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实际工作中造成各地区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上的不统一。为此,2004年年初财政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共同协商,对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进行了界定,并下发了《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财预〔2004〕20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与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共同协商,具体界定了全省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内容包括全省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中央核定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及出口退税基数返还,以及中央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同时,按照现行的省市财政体制,也界定了省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内容包括省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中央核定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返还省本级部分,出口退税基数返还省本级部分,按现行体制核减省对市体制调整核定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净返还部分。
一般预算收入(general budget revenue),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并由国家支配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一般预算收入是与原来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中的“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概念。1997年6月颁布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取消预算内、预算外收支界限后,财政总预算的收支体系也随之变化,将一部分原来属于预算外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但对这部分新纳入预算的收入又需要保持其专用性,不能与原来的预算收入统一分配。因此,预算收入被分为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两部分。
基金预算收入指的是通过财政安排或按规定收取,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财预[2000]129号)的规定,2001年基金预算收入划分为8类:即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商贸部门基金收入、文教部门基金收入、农业部门基金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其他财政税费附加收入、基金预算调拨。
地方财政收入是指地方财政年度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中央财政收入的对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县或市(自治州、自治县)的财政收入组成。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
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内容:(1)主要是地方所属企业收入和各项税收收入。(2)各项税收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印花税)的25%部分和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3)中央财政的调剂收入,补贴拨款收入及其它收入。
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的内容主要有各项税收附加,城市公用事业收入,文化、体育、卫生及农、林、牧、水等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及物资变价收入等。
地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地方行政管理和各项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价格补贴支出等。
财政总收入是最大的一个概念,财政总收入包括财政部门组织的收入、国税组织的收入、地税组织的收入等,是财政大收入的概念。一般预算收入是指地方实际可用财力,扣除了上缴中央部分的税收,比如上缴中央财政75%的增值税、上缴中央财政60%的所得税等属于财政总收入的盘子,没有计入一般预算收入。一般预算收入包括国税、地税扣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的地方留存部分再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收入。
可支配财力: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所能机动地支配使用的财政资金。按现行法规和财政体制,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由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税收返还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以及原体制上解中央收入或中央补助地方收入等构成。
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可支配财力 一般预算收入: 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并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不包括上划中央的收入。 一般预算收入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关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 可支配财力: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所能机动地支配使用的财政资金。按现行法规和财政体制,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由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税收返还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以及原体制上解中央收入或中央补助地方收入等构成。 财政经常性收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农业支出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但由于前些年国家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实际工作中造成各地区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上的不统一。为此,2004年年初财政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共同协商,对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进行了界定,并下发了《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财预〔2004〕20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与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共同协商,具体界定了全省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内容包括全省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中央核定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及出口退税基数返还,以及中央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同时,按照现行的省市财政体制,也界定了省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内容包括省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中央核定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返还省本级部分,出口退税基数返还省本级部分,按现行体制核减省对市体制调整核定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净返还部分。 一般预算收入(generalbudgetrevenue),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并由国家支配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一般预算收入是与原来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中的“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概念。1997年6月颁布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取消预算内、预算外收支界限后,财政总预算的收支体系也随之变化,将一部分原来属于预算外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但对这部分新纳入预算的收入又需要保持其专用性,不能与原来的预算收入统一分配。因此,预算收入被分为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两部分。基金预算收入指的是通过财政安排或按规定收取,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财预[2000]129号)的规定,2001年基金预算收入划分为8类:即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商贸部门基金收入、文教部门基金收入、农业部门基金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其他财政税费附加收入、基金预算调拨。 地方财政收入是指地方财政年度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中央财政收入的对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县或市(自治州、自治县)的财政收入组成。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 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内容:(1)主要是地方所属企业收入和各项税收收入。(2)各项税收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印花税)的25%部分和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3)中央财政的调剂收入,补贴拨款收入及其它收入。 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的内容主要有各项税收附加,城市公用事业收入,文化、体育、卫生及农、林、牧、水等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及物资变价收入等。 地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地方行政管理和各项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价格补贴支出等。 财政总收入是最大的一个概念,财政总收入包括财政部门组织的收入、国税组织的收入、地税组织的收入等,是财政大收入的概念。一般预算收入是指地方实际可用财力,扣除了上缴中央部分的税收,比如上缴中央财政75%的增值税、上缴中央财政60%的所得税等属于财政总收入的盘子,没有计入一般预算收入。一般预算收入包括国税、地税扣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的地方留存部分再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收入。可支配财力: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所能机动地支配使用的财政资金。按现行法规和财政体制,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由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税收返还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以及原体制上解中央收入或中央补助地方收入等构成。
财政收入指国家可直接支配的财力,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和其他收入两大类。 年我国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税种分为上划中央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上划中央收入包括:增值税的 %和消费税的 %等;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的 %、营业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地方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资源税(不包括海洋石油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基金收入等。地方财政收入加上划中央收入为全市财政收入。需要指出的是, 年以后地方财政收入与以前实行的总额分成财政体制下的地方财政收入在内容和范围上有一定差别,从 年 月 日起,我国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又有重大改革, 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 %,地方分享 %。因此,历年数据不完全可比。一般预算财政收入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并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也就是会计制度改革以前所称的“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是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一般预算财政支出是各级财政部门对集中的一般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