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四款诠释

2024-11-20 21: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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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以上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四条的内容。

第四款的诠释:
按该规定的相关条款(第二章经营许可,具体为第七至第九条,请自行查阅,我就不引用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因其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同,大致可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那么车辆必须按照其取得的许可类别参加相应的客运经营。

简单地说,取得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许可的车辆是不可以参加班车客运的,如有违反,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按第84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反之,亦然。
遇春运、五一、十一、清明、中秋等节假日客流高峰期,因为原有的班车客运车辆不能满足疏导旅客的要求,节前,包车和旅游客运车辆可以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节假日临时加班证。该临时加班证等同于临时班车客运许可,在有效期内参加班车客运是不用被运政查处的。

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或私信我,非常愿意和您共同探讨。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