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一个程序性基本原则,不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不具有双方性。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主要是以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为根据的,具体说,行政主体可以在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违反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单方面创设行政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决定 和命令等必须全面和立即执行,行政主体可以对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财产等。没有合法或合理的理由,行政行为不能中止也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代替。所以它是单一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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