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结合实务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你回答您的问题。
第一, 对于实习期的规定,据我所知最主要的就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我们暂不讨论规定的合理性,实际上企业就是依据该条款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因此,应届毕业生在实习期的待遇不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但这代表应届毕业生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证,通常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及学校三方会签订一个三方协议。
第二, 试用期后根据公司不同,相关的转正手续也会不同。一般来说企业不会在这个环节为难员工。但应该注意试用期的时间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三, 一旦成为“劳动者”,自然应该拿“正式的工资”。原则上试用期的工资是正式工资的80%。但也有很多公司并不计较这个。不过说到底:正式工资应该高于或等于试用期工资,少于试用期工资是不应该的。
第四, 所谓的转正定级跟前述的第一个问题相类似,都是历史的产物。通俗说:转正定级就是评价你这个“干部”是一个什么级别。在大学生稀少的时候,毕业后你就是国家干部了。在当前社会中偶尔也会涉及到这个方面(例如存档问题),但基本没有什么用了。
第五, 理论上要一年以后才能转正,拿正式工资,评定级别。但是,就工资而言这是与我国法律相抵触的。
根据您的描述,我估计您是进入国企或机关了。如果真是这样也就没有什么必要讨论对错的了。毕竟还是有所不同的,相信你的待遇也是不会错的。如果是私企,那可能是在欺负您。
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学徒期,这即是四个概念,又是四项法律制度或政策制度,它们都存在于就业领域。这四种制度有各自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也有各自的适用规则。